王祎律师,中共党员,云南省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毕业,法律职业资格 A 证,执业年限 11 余年,现任红河州律师协会理事、红河州律师协会考核评审委员会主任、蒙自市律师行业第一届妇联主席、普洱仲裁委员会 / 澜... 详细>>
律师姓名:王祎律师
手机号码:183140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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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25201511551494
执业律所:云南凌云(红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天马路华风现代城2幢3层
合伙纠纷常围绕协议、债务和清算。无协议但经工商登记,或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口头协议,也可能认定合伙关系。合伙债务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为限,多还的合伙人可追偿。合伙纠纷不一定必须清算,只有解散等法定情形才清算。为帮您解决云南红河合伙债务、合作纠纷款项执行问题,整理了相关专业知识、实务操作、法律和案例。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王祎律师。
一、合伙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1、掌握合伙的最本质特征。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要求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末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6、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7、合伙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
二、没有合伙协议如何认定合伙关系
没有合伙协议认定合伙关系:
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三、合伙纠纷必须清算吗
合伙纠纷不一定需要清算。合伙协议产生纠纷的,不一定要对债务进行清算的,合伙企业解散时,才需要对债务进行清算,合伙协议产生争议的,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解决。
合伙清算的条件如下: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综合上述,合伙纠纷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四、个人合伙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的承担: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关系的认定:
1、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3、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4、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5、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6、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综上所述,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的承担有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经营里,协议怎么签、债务怎么分、要不要清算,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同情形结果可能完全不同。遇到具体纠纷,靠几个法条很难判断自己的责任边界,尤其是对外债务和内部追偿,更需要结合证据和协议来梳理。王祎律师长期在云南凌云(红河)律师事务所办理民商事争议,对合伙、合同类案件有实务经验,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可以向王祎律师具体咨询,把情况说清楚,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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