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祎律师,中共党员,云南省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毕业,法律职业资格 A 证,执业年限 11 余年,现任红河州律师协会理事、红河州律师协会考核评审委员会主任、蒙自市律师行业第一届妇联主席、普洱仲裁委员会 / 澜... 详细>>
律师姓名:王祎律师
手机号码:18314070727
邮箱地址:48702956@qq.com
执业证号:15325201511551494
执业律所:云南凌云(红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天马路华风现代城2幢3层
居间合同就是中介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合同通常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无效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虚假、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遇到中介费、报酬或效力争议,要先看合同和证据。如果您需要云南红河专业的合同纠纷谈判律师,欢迎联系王祎律师。
一、居间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居间合同的特征具体如下: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居间合同是中介合同吗
居间合同是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定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三、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居间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居间合同的意思表示虚假;
(3)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居间合同违反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居间合同和中介合同在生活里常被混着叫,但居间人到底是不是合同当事人、有没有介入权,报酬怎么拿,合同会不会无效,往往要看具体约定和履行细节。无效情形也不是单独判断,可能牵扯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和证据组织。遇到合同纠纷谈判,只靠模板或口头承诺容易留下隐患。云南凌云(红河)律师事务所的王祎律师长期处理民商事争议,可以结合材料给出更贴合案情的分析,有需要不妨先咨询王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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