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祎律师,中共党员,云南省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毕业,法律职业资格 A 证,执业年限 11 余年,现任红河州律师协会理事、红河州律师协会考核评审委员会主任、蒙自市律师行业第一届妇联主席、普洱仲裁委员会 / 澜... 详细>>
律师姓名:王祎律师
手机号码:18314070727
邮箱地址:48702956@qq.com
执业证号:15325201511551494
执业律所:云南凌云(红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天马路华风现代城2幢3层
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满足以下的条件是有法律效力的: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能够依法承担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用人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
(2)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还必须年满18周岁;
2、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签订劳动合同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政治上和人身上的依附关系,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愿望,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个人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合同消灭的条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
2、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3、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
(2)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规定一个合理期限,书面催告债务人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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