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祎律师,中共党员,云南省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毕业,法律职业资格 A 证,执业年限 11 余年,现任红河州律师协会理事、红河州律师协会考核评审委员会主任、蒙自市律师行业第一届妇联主席、普洱仲裁委员会 / 澜... 详细>>
律师姓名:王祎律师
手机号码:18314070727
邮箱地址:48702956@qq.com
执业证号:15325201511551494
执业律所:云南凌云(红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天马路华风现代城2幢3层
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份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财产混同或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等,可能让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范围内担责,甚至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还要面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追责,帮助抽逃者也可能连带。围绕云南红河股东出资纠纷、追收未缴出资执行问题,已整理相关法律、实务与案例。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王祎律师。
一、公司债务股东应该怎么承担
公司股东需要根据不同职责承担不同债务:
(1)公司债务股东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3)对于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其对于公司债务应当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5)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有: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身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非货币价值显著低于公司定价额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的认定的情形有:
主要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主观要件,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不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客体要件,对象是侵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客观上违反了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出资纠纷往往牵扯认缴、实缴、抽逃、财产混同和清算责任,追收未缴出资进入执行阶段后,证据和程序细节更关键。不同情形下责任范围差别很大,单看某一条规定容易误判。王祎律师在云南凌云(红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长期处理公司类争议和民商事案件,对红河本地实务较熟悉。遇到股东出资或追收未缴出资执行问题,建议结合具体出资凭证、章程和工商档案尽早评估,再决定诉讼或执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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